据反映,近期在部分地区出现了不法分子伪造中国银保监会文件,谎称账户被冻结向消费者实施诈骗的情况。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0年第三号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均无权直接冻结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消费者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资金受损。
不法分子通常惯用手法:首先,以可获得便捷网络贷款、小额贷款等名义联系消费者,诱导消费者下载钓鱼软件进行注册或提供个人信息;然后,提出因消费者提供的信息不符、不实、账户有异等各种理由而导致被银保监会冻结资金。同时,利用伪造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冻结XX账户的通知”等材料,或银行卡冻结截图等,要求消费者缴纳保证金、认证金等钱款才能解冻账户,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
为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不受侵害,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您:
一是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均无权直接冻结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保险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无权直接冻结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更不会向消费者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认证金等名目的费用。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要保持头脑冷静,切勿被不法分子所谓“账户资金被冻结”“将承担法律责任”等说辞迷惑,消费者一旦轻信谎言,就会落入骗局。
二是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通过正规渠道办理贷款。消费者如果有资金融通需求,应通过正规渠道从金融机构办理。对于陌生来电、非正规网络途径推销“低息快捷”“免抵押担保”贷款业务的行为,应提高警惕,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不向来历不明的账户或个人汇款。
三是妥善应对,及时反映情况。消费者一旦遭遇此类诈骗,应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线索。如对金融业务存在疑问,可以通过官方渠道向有关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咨询核实。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原链接: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37724&itemId=4100&generaltype=0
直播带货这一新媒体购物形式出现以来,受到消费者,尤其是年轻消费者的青睐。其中,有些金融产品相关的直播营销行为存在风险隐患。为此,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0年第5号风险提示,提醒社会公众:应注意甄别金融直播营销广告主体资质,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和渠道购买金融产品;认真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重要信息和风险等级,防范直播营销中可能隐藏的销售误导等风险;树立科学理性的金融投资、消费观念。
一、当前金融直播营销存在两方面主要风险
(一)金融直播营销主体混乱,或隐藏诈骗风险
一是无资质主体“鱼目混珠”。由于直播平台开设账号基本无门槛限制,一些无资质主体擅自开展金融产品直播营销,涉嫌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甚至有所谓的“科技公司”“咨询公司”以投资虚拟货币、外汇、网络理财为名进行诈骗。还有直播平台为吸引用户,承诺在平台充值后有高额收益并可随时提现,存在异化为非法集资的风险。
二是直播平台信息设置混乱。有的直播平台信息设置混乱,没有清晰展示分期、借贷等金融产品实际提供者,平台用户可能被营销氛围带动,在主体不清、风险不明的情况下冲动消费。
三是非专业人士误导或欺骗。有些并不具备专业素养的人士自我包装为“理财专家”“保险专家”,对金融产品进行不当解读、不当类比。加之直播平台受众广泛,金融知识薄弱、风险防范能力差的用户易受误导或欺骗。
(二)直播营销行为存在销售误导风险
一是虚假或夸大宣传。有的直播营销为博眼球,对借贷产品、保险产品、理财产品等搞夸大宣传、噱头宣传:如“最快x分钟放款”“最长免息xx天”“免息”“首月仅需几元,最高几百万保障”“限时限量”等,但实际上多数消费者难以符合广告宣称的免息条件、放贷条件或产品销售范围,亦或是“免息不免费”、隐含保费逐月递增等。
二是偷换概念、简单比价。有的直播营销广告以万元借款需支付的日利息来强调息费低,易导致消费者对借款成本产生错误认识,但实际的综合年化利率水平相当高。有的仅对保险产品价格进行简单比较,却不详细介绍保险责任,故意隐瞒除外责任、分红收益不确定等重要信息,甚至曲解保险产品条款,宣称“什么都保”,容易引发消费者误解。
三是信息披露、风险告知或提示不到位。有的直播营销行为未能向观众充分提示金融产品存在的风险、免责条款等,或者没有用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对权利义务、风险等级等重要信息进行说明,消费者可能在未充分知悉风险的情况下被带动,购买了不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规定,金融营销宣传是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相关主体应在取得相应金融业务经营资质的前提下自行开展或委托他人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各金融机构应当落实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主体责任,切实规范本机构及合作方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
二、消费者可从三方面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一)辨明直播主体资质
目前,大部分直播营销更倾向于发挥流量引导作用,通过直播吸引消费者兴趣后,以提供购买链接或线下引流的方式,促使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消费者如有意购买,应弄清发布营销广告、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主体,注意相应的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或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质,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和渠道。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不在正规金融机构销售渠道以外的页面随意提供个人重要金融信息、身份信息,防范欺诈风险和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二)看清直播内容
金融营销在直播场景下,容易出现由于直播时间限制或消费者中途观看等原因导致的信息披露不足、消费者信息获取不全等情况。建议理性对待直播营销行为,在购买前充分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重要信息,如借贷产品的息费标准、实际年化利率,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缴费要求,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等,树立量入为出的消费观,坚持科学理性的投资观。警惕一些金融直播营销中信息披露不足、风险提示不到位、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保收益等销售误导问题,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三)知悉金融消费或投资风险
金融产品与普通商品有所不同,一般需要根据消费者或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针对性推介,而直播带货模式下无法有效识别每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做不到一对一地充分沟通。公众应对此有理性、清醒的认知,不被直播营销所营造的氛围煽动而盲目消费或冲动投资,在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合同内容、息费标准、免责条款、风险等级等重要信息后,审慎评估自身是否能够承担或接受,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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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些银行保险机构收到投诉反映,有不法分子利用疫情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侵害消费者利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注重保护个人金融信息和金融资产安全,注意银行卡使用安全,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诈骗手法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退改签”电信诈骗中窃取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等敏感信息,转走卡内余额。近期,有不法分子首先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受害人信息,如航班号、高铁号、酒店预订信息、旅行社合同信息等,再向受害人手机发送虚假“退改签”短信,声称航班、高铁、酒店预订、旅行计划等“受疫情影响取消,办理退改签可获赔偿”,诱使受害人拨打短信中虚假客服电话或点击不明链接,按其提示操作,提供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等敏感信息,将卡内余额转走。二是在网络平台以“采购防护物资”“献爱心”等为幌子发布虚假信息,诱骗消费者转账,使消费者账户资金受损。不法分子在网络平台以售卖口罩等防护物资为幌子发布虚假信息,转账收取消费者费用后将受害人“拉黑”,或在钓鱼链接中诱使受害人输入个人敏感信息,导致消费者财产受损。此外,也有不法分子假冒慈善机构或爱心人士,利用公众同情心,通过微信、QQ等社交平台以“献爱心捐款”等名义,向消费者发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献爱心”的虚假捐款信息,消费者信以为真后,一旦转账,就造成账户资金受损。
上述利用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的行为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为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示广大消费者:
一是在涉及银行卡转账、汇款操作时要提高警惕,安全用卡。受疫情防控影响,春运返程、节日出行出现退改票高峰,在收到“退改签”类的信息后,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通过相关企业或部门公布的官方渠道查询确认,切勿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使用不明来源的无线网络,谨防个人重要信息遭到窃取。
二是要注重保护个人敏感金融信息,不向他人透露个人信息、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疫情当前,消费者应当保持冷静,遇到索要个人信息、短信验证码或银行卡密码等情况时,切勿盲目听信,不向他人透露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个人敏感金融信息。
三是谨慎进行线上私人交易,保障账户资金安全。对于消费者个人来说,线上私人资金交易风险大、身份核实难,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难以保障。消费者应通过正规平台、渠道购买物资或捐款。确实需要通过线上私人交易的,也要尽量对发布信息的个人或机构的身份真伪进行核实,以保障自身财产不受侵害。
总之,消费者要密切关注官方渠道发布的信息,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信谣,不传谣,不恐慌,避免上当受骗造成账户资金不安全,蒙受经济损失。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原链接: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90265&itemId=4100
近期,监管部门收到反映,一些个人或社会团体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平台、短信等方式发布“可办理全额退保”信息,以怂恿、诱导等手段让消费者委托其代理“全额退保”事宜,并以此收取消费者高额手续费,主要涉及传统寿险、健康险等人身保险产品。此类行为不仅扰乱保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而且最终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消费者:要警惕“代理退保”的风险隐患,根据自身需求谨慎办理退保,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代理退保”行为隐藏至少以下三种风险。
一是失去正常保险保障风险。为牟取利益,一些从事“代理退保”的个人或团体冒充监管部门或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虚假宣传,称消费者所购保险产品“存在欺诈行为,已有多名消费者投诉”或“继续持有保单将蒙受经济损失”等,挑唆、怂恿不明真相的消费者终止正常的保险合同,使消费者丧失风险保障。消费者未来再次投保时,由于年龄、健康状况的变化,可能将面临重新计算等待期、保费上涨甚至被拒保的风险。
二是资金受损或遭受诈骗风险。某些“代理退保”行为并非真正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是以牟利为目的。退保前要求消费者支付高额手续费或缴纳定金,退保后诱导消费者“退旧投新”,购买所谓“高收益”理财产品或其他公司保险产品以赚取佣金。部分组织还利用其所掌握的消费者银行卡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截留侵占消费者退保资金,甚至有不法团伙诱导消费者参与非法集资,一旦落入骗局,消费者资金损失难以挽回。
三是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一些从事“代理退保”的个人或团体打着“维权”幌子获取消费者信任,并与消费者签订所谓的“代理维权服务协议”,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证、保单、银行卡、联系方式等涉及消费者隐私的敏感信息。除“代理退保”外,有的组织还从事信用卡套现、小额贷款业务,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存在较高的被泄露或被不法分子恶意使用的风险。有的组织甚至在消费者想终止“代理退保”协议时,采用极端手段骚扰消费者,迫使其再次投诉。
通过投诉反映问题、提出诉求,是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手段,但一旦被别有用心者利用,则可能会对行业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最终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
一是充分考虑自身保险需求,谨慎办理退保。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是提供风险保障,不同的人身保险产品其保障范围、缴费方式等有所差异。消费者退保后如想再次投保,由于投保年龄、健康状况等变化,可能会面临费率上涨、被拒保等风险。消费者应了解所购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保障功能、除外责任和退保损失等重要信息,根据自身风险保障需求,谨慎衡量是否有必要终止保险合同。尤其要慎重对待所谓“退旧投新”“高收益”产品等宣传,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防止上当受骗。
二是注意保护个人重要信息。保单是重要的金融单据,包含重要个人信息,消费者要注重保护个人隐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重要身份信息、敏感金融信息。不要将银行卡、身份证、保险合同等重要单证轻易转交他人,以免被非法使用,蒙受损失。如果受到不法侵害,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保护自身权益。
三是通过正规渠道依法合理维权。消费者如果对保险产品有疑问或相关服务需求,可以直接通过保险公司公布的官方维权热线或服务渠道反映诉求;也可以通过拨打12378银行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等方式,向监管部门反映。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原链接: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97128&itemId=4100
消费提示二:
近年来,以“代理全额退保”、“代理处置信用卡债务”为主要形式的“代理维权”问题正呈现快速增长态势。这些专职“代理维权”的团伙,打着为消费者维权的旗号,收取高额手续费,煽动消费者反复向监管部门“维权”从中牟利,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
陷阱一:“全额退保”猫腻多,切记“无利不起早”
消费者张某购买某保险产品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后在某网站上看到一则“代理退保”的广告,该网站称可以代理“全额退保”,代理先收取500元,若退保成功,再收取20%-50%的“手续费”。该平台要求张某签订“全权”代理协议,并要求其不得就投诉问题与保险公司协商处理。随后所有投诉沟通电话均由其平台代理人接听,代理人向保险公司索要五倍赔偿。双方协商不成,后诉至法院,法院未支持张某诉求。历时半年,张某维权失败,还损失了代理费、诉讼费共计上千元,也失去了及时沟通解决问题的机会。
陷阱二:“退保理财”花样多,非法集资一场空
消费者李某最近接到了一通自称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告知李某,其名下的这张保单收益太低,可以帮助转换成收益为15%的产品。在这位“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李某来到客服中心办理了退保。办理完退保后,“工作人员”又劝导李某签署了一份号称是“某日进斗金理财产品”的“转换合同”。几个月后,工作人员失联,理财产品无法兑现,李某才发现自己受骗,后经核实该“工作人员”并非保险公司人员,自己中了非法集资的圈套。
陷阱三:信用卡“维权”噱头多,“赔了”征信又失财
疫情期间,消费者王某由于收入减少,无法按期还款,想向银行申请分期还款。这时王某收到一条短信,号称可以帮助王某向银行维权,申请将欠款分成60期,并免除王某的利息和手续费,只需缴纳1000元“代理费”。同时,还指导王某“如何躲避欠款催收”、“如何进行以贷养贷”。王某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导,提供了身份证等个人信息,然后签订代理维权协议。一个月后,王某收到银行短信,发现因自己未按期还款上了征信系统,利息和手续费也没有免除;几个月后,王某总是收到各种推销电话,不胜其扰。
陷阱四:“维权”幌子是非多,“此维权”非“彼维权”
近期,部分团伙通过抖音、微信等平台,大肆宣扬“投诉代理”,怂恿或代理消费者向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投诉,提供统一的投诉模板,使用统一的投诉话术。这些“代理投诉人”一般不具备法律执业资格,对法律条文引用经常有明显错误,阻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正常协商,还会收取高额的手续费。同时,部分人员还会编造或歪曲事实,举报金融机构存在违法事实,反复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信访等,人为拉长维权流程,可能错过了纠纷解决的最佳时期,最终造成消费者损失。
为维护您的权益,北京银保监局提示您:不当维权面临“四大风险”:
风险一:不当退保无保障。消费者退保后,会处于无保险保障的情况,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消费者如果再次投保将面临保费增加、重新计算等待期等,甚至可能面临被拒保的风险。
风险二:信息泄露隐患多。“代理维权”的团伙一般会索要消费者的身份证、手机等个人信息,有些团伙会将消费者个人信息恶意使用在信用卡套现、小额贷款等业务。如果消费者想终止代理协议,还会被这些团伙利用信息不断骚扰。
风险三:经济负担愈沉重。代理信用卡维权,一般采取拖延偿还信用卡欠款的方式进行,往往导致消费者需承担逾期滞纳金及罚息,加重消费者的经济负担。
风险四:征信污点影响大。如果个人征信系统留有逾期等不良记录,形成信用污点,对消费者后续申请银行贷款、买房、买车、就业等方面将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北京银保监局提示您:正确维权“三步走”,渠道畅通且免费:
第一步,投诉。消费者在购买金融机构产品或享受服务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直接向金融机构进行投诉,主张民事权益。第二步,调解。如消费者未能与金融机构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向北京秉正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中心(银行纠纷)或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保险纠纷)申请调解。第三步,举报。消费者发现金融机构或从业人员违反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法律法规的,可以向被举报人所在地的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但向监管机构举报并不能解决消费者的民事诉求,消费者如通过投诉、调解仍不能解决民事纠纷的,应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链接:http://www.cbirc.gov.cn/branch/beijing/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926482&itemId=1850
近年来,浙江银保监局在处理保险消费投诉的过程中发现,部分保险消费者被所谓“代理退保”组织所怂恿、诱导,委托其代理“全额退保”事宜,被收取高额手续费。“代理退保”不仅扰乱保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而且最终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0年4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在官网发布《关于防范“代理退保”有关风险的提示》,提醒保险消费者要警惕“代理退保”的风险隐患,根据自身需求谨慎办理退保,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不法分子实施“代理退保”的常见手法
一是冒充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保险公司人员,或以“与监管部门合作”“有内部资源”等名义,通过电话、微信、网络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二是谎称消费者所购保险产品“存在欺诈行为,已有多名消费者投诉”或“继续持有保单将蒙受经济损失”等,怂恿不明真相的消费者退保,甚至诱导消费者退旧投新,以赚取佣金。三是谎称可以协助消费者“全额退保”,诱导投保人签署包含不平等条款的代理服务协议,提供身份证、银行卡、保单、电话号码等涉及消费者隐私的敏感信息。四是阻止消费者与监管部门、保险公司沟通,试图切断消费者正常维权通道。
二、“代理退保”隐藏的风险
一是失去正常风险保障。若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受“代理退保”组织挑唆、怂恿终止正常的保险合同,将丧失风险保障。未来消费者想再次投保,由于年龄、健康状况的变化,可能面临重新计算等待期、保费上涨甚至被拒保的风险。二是资金受损或遭受诈骗风险。“代理退保”组织名为代理维权,实则牟取暴利。仅是以通用格式向监管部门寄送投诉信就要求消费者支付高额服务费,即使消费者终止委托,也需支付一笔资料费。有的组织还诱导消费者“退旧投新”,购买所谓更“高收益”保险产品或理财产品,达到既赚“退保服务费”又赚“新单佣金”的“多头盈利”目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其所掌握的消费者银行卡及身份证,截留侵占消费者退保资金,甚至诱导消费者参与非法集资。三是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消费者向“代理退保”组织提供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存在被泄露或被不法分子恶意使用的风险。
三、 监管部门温馨提示
通过投诉反映问题、提出诉求,是保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手段。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要理性退保,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是请勿轻易泄露个人重要信息。不要将银行卡、身份证、保险合同等重要单证轻易转交他人,以免被非法使用,蒙受损失。如果受到不法侵害,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自身权益。
二是通过正规渠道维权。监管部门未设立退保中心,也未与相关组织合作为消费者办理退保,请勿轻信谎言。消费者如果对保险产品有疑问或退保需求,可以直接通过保险公司公布的官方维权热线或服务渠道反映诉求;也可拨打4006057178向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反映或申请调解;还可以通过拨打12378全国银行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等方式,向监管部门反映。
三是理性投保,审慎退保。消费者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从自身需求出发,选择适合的保障产品,不要盲目听信所谓熟人或朋友的不实推介,在不清楚保险责任、保障功能、保险期限、除外责任、退保损失等重要信息前不要购买。如果在签订合同初期发现保单不适合自己或与代理人所述不符,可在犹豫期内退保,此时退保无需承担损失。如果中途退保,消费者要充分评估日后重新获取保险保障的“隐性成本”,结合自身风险保障需求,谨慎衡量是否有必要终止保险合同。尤其要慎重对待所谓“退旧投新”“高收益”产品等宣传,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防止上当受骗。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原链接:http://www.cbirc.gov.cn/branch/zhejiang/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904905&itemId=1170&generaltype=0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因其购买便捷、产品丰富等特点,给保险消费者带来便利,但同时也存在风险隐患。为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示保险消费者,购买互联网保险时,谨防以下风险:
风险一:“吸睛”产品暗藏误导。有的保险机构为片面追求关注度和销售量,推出所谓的“吸睛”产品,存在宣传内容不规范、网页所载格式条款的内容不一致或显示不全、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等问题,涉嫌误导消费者。
风险二:在线平台暗藏“搭售”。某些在线平台在其票务、酒店预定页面通过默认勾选的方式销售一些保险产品,未明确列明承保主体或代理销售主体,未完整披露保险产品条款等相关重要信息,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益。
风险三:“高息”产品暗藏骗局。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平台虚构保险产品或保险项目,或承诺高额回报引诱消费者出资,或冒用保险机构名义伪造保单,往往涉嫌非法集资,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
针对部分互联网保险存在的问题,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同时,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示保险消费者,购买互联网保险时,应留意以下方面:
一、阅读条款,谨防误导宣传。保险消费者要主动点击网页上的保险条款链接,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和投保须知等,结合条款内容决定是否购买相关保险产品,不要轻易被某些“吸睛”产品的宣传“噱头”误导。
二、评估需求,合理选择产品。建议保险消费者评估自身保险需求,认真了解拟购买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利益等重要内容,从而选择购买符合自身保险保障规划和实际需求的保险产品。
三、擦亮眼睛,勿受高息诱惑。保险消费者要认清保险的主要功能是提供风险保障,尽管部分保险产品兼具投资功能,但其本质仍属保险产品,以保障功能为主。保险消费者不要轻信保险产品“高息”宣传,避免遭遇非法集资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