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欺诈的定义
       根据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

二、保险欺诈的危害
       保险欺诈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侵蚀了保险机构效益,而且间接推高了保险产品的和保险服务的价格,损害了行业形象,破坏了市场秩序。参与或实施保险欺诈的行为人甚至还有可能受到检控,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身险保险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
1. 匿名就诊或不就诊,带病投保
       投保前发现患某种疾病后为规避日后医疗、身故等风险,先假借他人名字就诊或销毁已有的相关证据,再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保,纯属有预谋的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多发生于投保后短期出险的重大疾病保险或终身寿险。
2. 虚构保险事故,骗取理赔保险金
       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符合保险条款的保险事故,并出具伪造的证明材料申请理赔,企图钻保险公司快速理赔、自动化理赔的空子。
3.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受益人为骗取保险公司高额的理赔保险金,故意铤而走险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等意外事故,是有预谋的目的性明确的欺诈行为。

四、保险欺诈有哪些法律后果
1. 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 有前款第四、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2. 民事责任:
(1)《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2)《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3. 行政责任: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五、保险消费者如何防范保险欺诈
1. 选择保险机构时,可以选择致电当地银保监局或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查验真伪;
2. 投保前认真阅读保险计划书,充分了解您的保险权益;
3. 投保时请如实告知您的个人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健康信息;并按要求在所需签名处亲笔签名确认相关信息;
4. 收到正式的保险合同,请您仔细审阅保险合同中的客户信息、保障内容、交费情况和相关条款,并亲自签收;
5. 开通“网上自助服务”后,请妥善保管好您的登入账号与密码;
6. 请妥善保管合同,若有个人信息变更,请及时通过“自助服务系统”或拨打我司服务热线申请变更;
7. 若发生保险事故,请您参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及时跟您的保单服务人员联系或拨打我司服务热线,如实告知事故的相关信息。
8. 一旦发现任何有关保险欺诈活动的线索以及信息,及时向保险公司、银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公安机关举报。

六、我司举报热线
956095

◇人工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30~20: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您也可在非人工服务时间电话留言,我们会在第一时间与您联系。

七、有关防范保险欺诈的监管规定
       《反保险欺诈指引》——保监发[2018]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