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和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四)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1、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2、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3、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五)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销售保险名义、制售虚假保险单证或理财协议,向社会公众给予或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并非法吸收资金。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特点主要有:一是利用职务便利。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甚至是高管人员,在当地有一定社会人脉或知名度,利用管理或职务便利获得消费者信任;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代理人,熟悉保险业务流程并长期接触客户,客户较为信任。二是假借销售保险名义。涉案人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所谓的“理财协议”,吸收资金。三是高额利息诱导。涉案人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消费者高额回报。四是伪造单证印鉴。涉案人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六)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要点
       非法集资涉及金额高、涉及面广、危害性大,需要全社会一齐努力,共同预防,坚决打击。保险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在消费过程中力争做到“两查两配合”,即“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缴费,配合做好回访”。“查产品”就是买保险时通过网上查证(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网站),或者致电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等方式核实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假,不要相信高息“保险”,也不要受“先返息”之类的诱惑。“查单证”就是交费后要求销售人员及时提供正式保单和保费发票,并认真鉴别保险单证的真伪:真保单上有保险公司印章且为电脑打印,不应有人为改动、手写的地方。“配合做好缴费”就是消费者所交保费超过1000 元时,应选择银行转账方式或者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缴纳,不要随意将现金交给公司人员。“配合做好回访”就是购买分红、万能、投连等新型保险产品后,积极配合公司回访,确保利益不受损害,如果购买上述保险产品未接到回访,或者发现从业人员存在非法集资嫌疑的,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件等方式向保险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反映。
(七)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我们应当注意什么?
       1、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我国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并存的,犯罪分子的目的是骗取钱财。一个企业正常的年利润一般不会超过20%,超高利投资回报分配不可能维持太久。其中必有非法诈骗行为。"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广大投资者和居民一定要增强分辨能力,挡住利益的诱惑,切莫贪图高丽,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要相信"免费的午餐"。
       2、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如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可通过政府网站查阅是否已经批准发行等。
       3、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
       4、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5、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善良、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
       6、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除上面谈到的应当提高警惕,尽量避免上当受骗外,社会公众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待了解详情后再作决定。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
(八)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二、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暨预防案件风险相关法律法规

三、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暨预防案件风险案例